Tag: 公司治理

光线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光线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_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 第三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4.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5.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6.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8.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9.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_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

10. 第九条重要会议:(一)召开董事会及作出决议;(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及作出决议。

11. 第十条应当报告的交易:(一)交易类型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2.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13. (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5. (三)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16. 第十一条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_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

(一)关联交易类型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六)项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_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六)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事项:(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重大变更事项:(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其他重大事件:(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二)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五)重大资产重组;(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大额资产减值、核销;(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十)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十一)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page2 第一章总则 page3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page4page6page5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光线传媒股票 内幕_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_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厚植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 打造券商核心竞争力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日前在京组织召开证券行业廉洁文化研讨座谈会,围绕“建设证券行业廉洁文化,打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生态”主题进行研讨。29家证券经营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提出,在推进证券基金行业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不断增强文化自信,摒弃“围猎”文化,“一体两面”推进证券行业廉洁文化建设,持续加强廉洁从业内控体系建设,形成特色内控要求、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坚守廉洁底线,促进资本市场生态不断向好发展。

证券公司人士认为,推动公司文化建设是自身提升“软实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证券经营机构作为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推动公司文化建设落地有声、抓石有痕、久久为功,深耕“忠、专、实”的文化底蕴,坚持不懈厚植“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更好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银河证券:推动廉洁文化建设 优化资本市场生态

银河证券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党委及管理层一直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从机制建设、文化宣导、风险识别、定期检查等方面,全面开展廉洁文化从业建设工作。

银河证券成立了监督协同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监事会、纪检、风险管理、合规、审计等监督合力,全面开展廉洁从业风险评估和检查,明确各业务线廉洁从业具体要求和底线。同时,根据各业务线特点,制定了一系列合规守则,形成业务规范和执业规范相结合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在事中管控及审核中,银河证券明确业务开展、费用支出及人事任命、变动事项中的廉洁管理审核要点,并落实在审核底稿及标准中开展过程中审核。在事后检查环节,公司将廉洁从业整体管理目标嵌入年度专项巡视、合规检查以及审计计划中。廉洁从业管理工作已有效渗透在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

银河证券合规总监梁世鹏表示,目前证券行业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部分从业人员合法合规意识薄弱,对合规要求的学习流于形式;投资者对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较差,甄别能力有限;不当的业务激励模式导致从业人员过度注重利益;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缺失或运行失效,合规、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缺位;公司管理层忽视重点风险业务或环节的内控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

他提出,证券行业可以借鉴境外廉洁文化建设、防商业贿赂方面的经验,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执业诚信系统等方式,逐步减少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在内部管理上,各证券公司自身要建立健全各项内控机制和科技防控能力,强化廉洁从业文化宣导,不断优化员工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以进一步防范道德风险。他同时建议,中证协可以通过分享行业廉洁从业警示案例及优秀管理经验,在执业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中增加道德宣导比重,完善诚信信息动态管理等,进一步引导行业廉洁文化建设的良性发展。

申万宏源:证券业反腐倡廉、加强治理任重道远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徐宜阳表示,目前证券机构存在着多元监督的工作格局,有党内监督、治理监督、合规监督、内控监督等,监督力量分散,各司其职。在此情况下,应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监事会建设,做实做强监事会,并以此来从公司治理层面统筹行政监督资源,有机融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格局,确保企业和行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徐宜阳还提出,对证券机构而言,高管监管难,基层一线、业务一线监督弱,是普遍现象,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经济增速下行的形势下,业务风险频出,特别要关注业务风险背后的腐败等问题。

据介绍,申万宏源证券始终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弘扬公司“唯实求新、厚德笃行”的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经营管理工作相互渗透,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措,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切实发挥好廉洁文化约束导向和凝心聚力的巨大作用,为公司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方面,公司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制定了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支撑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司的规章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公司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另外,针对典型违法违纪违规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公司也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到“查办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

申万宏源证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探索建设公司廉洁文化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径,进一步实现公司廉洁文化建设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招商证券:廉洁文化应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招商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以“励新图强、敦行致远”为核心价值观,把廉洁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制度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文化氛围。

一是认真履行廉洁从业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将廉洁从业管理目标纳入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工作内容,强化总裁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廉洁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二是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制约。通过完善各项业务制度规范和流程管控,从源头上防范廉洁从业风险。针对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梳理廉洁风险点,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完善防范措施,强化管理,标本兼治。

三是加强监督,建立风险防控综合体系。建立业务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和稽核、监察的第三道防线,强化对风险,特别是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综合防控。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重点整治推诿扯皮,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今年以来,公司层面的问责数量已超过前三年总和。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廉洁从业的文化氛围,帮助员工牢固树立廉洁从业意识。围绕内幕交易、代客理财、利益输送、职务侵占等内容,定期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该负责人表示,证券行业利益大、诱惑大,证券经营机构内控管理水平不足,缺乏有效识别手段。同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有待完善,从业人员品行、声誉记录与聘用、入职、晋升等的约束、激励机制作用未充分发挥。当前重塑证券行业廉洁文化已是时不我待。

东兴证券: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

东兴证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近年来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廉洁风险排查梳理,严肃追责问责,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目前已逐步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控制机制。

在事前防范方面,东兴证券时刻关注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将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从入职、聘任、提拔、离职、档案等多角度加强员工的人事监管。

在事中管控方面,公司紧紧围绕岗位职责风险、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及商业贿赂风险等12项风险内容开展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通过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逐级全面排查廉洁风险点。

在事后追责方面,公司通过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了经营问责和尽职免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并且严格执行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规定,细化风险管理框架和内控机制,坚决主动化解各类风险。

东兴证券纪委书记侯秉乾表示,目前证券行业在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从业人员价值观多元,廉洁从业意识和纪律观念有待加强;证券业务廉洁风险隐蔽性强,证券公司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数较少,检查手段和监督能力稍显不足等问题和困难。东兴证券将着重从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教育宣导,探索监控手段,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着力使不敢腐的震慑持续强化,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想腐的自觉日益增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中原证券:践行“三廉”实现“三清”

中原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积极践行“教育倡廉、制度规廉、监督保廉”的“三廉”理念,努力实现“干部清正、公司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标。其中,着重把好了廉洁从业“入口关”和廉洁审查“出口关”。

他介绍,中原证券在开展廉洁文化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搞好两个宣教:实施“日警言警句、旬案例镜鉴、月案情播报”宣教模式,筑牢干部员工廉洁从业思想防线;探索运用“互联网+教育”新媒体模式,开通“中证清风”微信号,坚持每日更新,及时发布廉政资讯信息、政策法规、工作动态。

二是强化两个监督。一方面,将党内监督与法人治理监督有机融合,构建纪检监察、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巡察、监事办等监督职能机构的资源共享、相互协作的“六位一体”大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利剑”作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形成强大震慑。

该负责人表示,树立廉洁文化要抓住两个关键。一是抓关键少数。公司每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把廉洁从业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二是抓关键节点。紧盯年节假期,紧盯重大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他认为,廉政文化应当融入企业文化建设。近年来,通过培育廉政企业文化,中原证券干部员工廉洁意识逐步向自觉转化,廉洁从业行为更加规范,廉洁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下一步,中原证券还将开展廉政文化示范点创建,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氛围,为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海通证券:因地制宜打造廉洁诚信文化

海通证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国际业务如火如荼开展的过程中,公司一直有目标、有意识地打造企业廉洁诚信文化,因地制宜融入当地法治环境,将廉洁理念深植于每名员工的心中,使公司成为一个自上而下,上行下效的诚信组织。

具体而言,公司制定了《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明确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充分发挥公司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抓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各级负责人抓廉洁从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发挥党政同责协同效应,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海通国际作为公司国际化战略的首要平台,通过《反贪及处理提供/接受礼物和款待的指引》《利益冲突政策》《员工涉及外部私人投资与担任高阶管理人指引》《客户反馈和投诉的指引》《个人交易监控的指引》《员工手册》等6项制度,防控廉洁风险,在合规、诚信、公平、责任、问责、透明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海通证券还通过举办讲座、为管理培训生提供无息置业贷款、设立“员工关怀基金”等方式,有效消除滋生贪腐的诱因。未来,海通证券将继续保持廉洁文化建设的优良传统,以创建中国标杆式投行为目标,以打造百年老店的胸怀,通过各种方式巩固完善廉洁诚信文化,确保境外业务的全面有序、稳健和持续发展。

控股股东涉越界干预,华林证券业绩高增长难掩治理隐忧

近日,根据西藏证监局近日披露对华林证券的最新警示函,直指三大核心问题:一是人员招聘、薪酬管理授权体系执行不到位;二是代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个别员工离职补偿金等情况;三是立业集团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经营活动。

这份罚单背后,折射出控股股东与上市券商之间界限模糊、公司治理失范的深层次矛盾。2024年,仅西藏证监局就给华林证券开出了3张“罚单”,从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当,到风控指标填报不准确、董事长被公开谴责,再到2025年4月因投行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被监管谈话,监管处罚的频率与力度均在上升。

更值得关注的是,立业集团持有华林证券64.46%的股份,为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而林立既担任立业集团董事长,又兼任华林证券董事长,双重身份下的利益纠葛让公司治理问题愈发凸显。

自2019年以来,华林证券更换了6任首席执行官,最长任职时间为两年,最短任职时间仅为6个月左右,人事频繁变动背后的管理混乱可见一斑。

尽管2024年华林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4.35亿元,同比增长41.35%;归母净利润3.53亿元,同比大增1014.54%,业绩表现亮眼,但接连不断的合规问题正在侵蚀市场对这家券商的信任,也为其可持续发展蒙上阴影。

控股股东越界经营:立业集团“影子管理”浮出水面

华林证券此次受到监管警示的核心问题,直指控股股东立业集团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当干预。西藏证监局明确指出,华林证券代立业集团支付个别员工离职补偿金,且立业集团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华林证券2026校园招聘_华林证券公司治理失范问题_华林证券控股股东警示函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上市券商应当具备独立的人财物决策权,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然而,立业集团代付员工离职补偿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以股东身份直接介入公司人事安排,不仅模糊了公司与股东的财务边界,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立业集团工作人员参与华林证券经营活动,则进一步证实了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深度渗透,这种”影子管理”模式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华林证券2024年年报,公司关联人包括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希格玛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为关联方提供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与关联方开展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大量的关联交易本身就需要严格的防火墙机制,而控股股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经营,无疑让这道防火墙形同虚设。

更令市场担忧的是,林立的双重身份——既是立业集团董事长,又是华林证券董事长——使得两家公司在人员、管理、决策等方面的边界更加模糊。林立还兼任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航天立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在多重职务缠绕下,如何确保华林证券的独立决策和合规经营,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难题。

在证券公司的罚单里,公司治理问题并不常见,但监管对券商公司治理的重视程度正在提升。在今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里,“公司治理”被重点提及。川财证券此前也因公司治理问题被四川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显示出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券商公司治理规范性的审查力度。

合规短板频现:从薪酬管理到风控填报全面失守

除了控股股东越界干预这一核心问题,华林证券在人员招聘、薪酬管理授权体系执行方面同样存在严重漏洞。监管部门指出的“授权体系执行不到位”,意味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关键决策流程缺乏有效监督。

中原证券此前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披露不完备,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薪酬递延支付要求执行不到位、内部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格等问题被河南证监局处罚。开源证券则因个别员工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3名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薪酬管理看似技术性问题,实则关乎券商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华林证券的薪酬管理问题,更多体现在授权体系执行层面,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随意性,可能存在越权审批、程序不规范等情况。这种管理漏洞不仅违反监管规定,也为内部腐败和利益输送留下空间。

2024年8月,华林证券因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填报不准确、风控指标超标、业务数据报送不准确、多份情况说明前后不一致、人员任免及执业资格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等问题,董事长林立被西藏证监局公开谴责。公开谴责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的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通常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华林证券控股股东警示函_华林证券2026校园招聘_华林证券公司治理失范问题

风控指标填报不准确、数据报送失实,直接反映出华林证券在基础管理方面的粗糙。作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是生命线,风控指标是监管部门监测券商风险状况的重要依据。数据造假或失真,不仅误导监管判断,更可能掩盖公司真实的风险敞口,给金融市场埋下隐患。

2025年4月,西藏证监局对华林证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发现华林证券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立项程序不规范。投行业务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的履行,尽调不充分、内核不严格的背后,是公司内控制度的全面失守。

高增长背后的隐忧:业绩依赖科技转型能否持续存疑

尽管监管处罚接连不断,华林证券2024年的业绩表现却十分亮眼。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35亿元,同比增长41.35%;归母净利润3.53亿元,同比大增1014.54%。这一增幅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在上市券商中名列前茅。

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80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15,752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2151%,行权价格为35.25元/份。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8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15,752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2151%。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8名激励对象因子公司层面绩效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规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248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7.39元/股,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3,248份由公司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规定,并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摘要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权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4年 10.00% 15.00% 10.00% 15.0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5年 21.00% 32.30% 21.00% 32.3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6年 33.10% 52.10% 33.10% 52.10%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若预留的权益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权益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B)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触发值(Bn) 目标值(Bm)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5年 21.00% 32.30% 21.00% 32.3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2026年 33.10% 52.10% 33.10% 52.10%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较2023年的增长率(A)考核年度净利润相较2023年的增长率(B) A≥Am或B≥Bm 100%

Am>A≥An或Bm>B≥Bn 80%+(A-An)/(Am-An)*20%或 80%+(B-Bn)/(Bm-Bn)*20%

A<An且B<Bn 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A)优秀 (B)良好 (C)一般 (D)合格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100% 90% 6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批次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一)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及人力资源管理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二)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管理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一)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须保留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二)为保证激励的有效性,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三)考核结果应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五年后人力资源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