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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光线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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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4.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5.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6.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8.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9.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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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九条重要会议:(一)召开董事会及作出决议;(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及作出决议。

11. 第十条应当报告的交易:(一)交易类型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12.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13. (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5. (三)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16. 第十一条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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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类型1.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六)项的规定: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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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条第(六)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八)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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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上报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重大风险事项:(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重大变更事项:(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其他重大事件:(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二)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四)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五)重大资产重组;(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大额资产减值、核销;(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九)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十)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十一)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十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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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发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二月page2 第一章总则 page3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page4page6page5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四章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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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智家: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

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主要是利用

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

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公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为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   风险最小化原则:公司外汇管理工具的目标都应以外汇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外汇管理手段包括分币种自然平衡和使用外汇对冲工具。使用外汇对冲工具

必须严格遵照分币种预测的现金流,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即外汇收支不平衡

所产生的盈余或者缺口),严禁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增加风险敞口。公司严格

禁止开展投机性的外汇交易。

(二)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资金管理部集中管理,统一操作。未经公司资金管理部同意,公司及各级

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对外开展外汇资金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   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

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

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四)   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裁/总裁办公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

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负责办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

(二)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及经营班子决策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公司及经营班子的决策权限为: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

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裁或管理层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

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上级经营班子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

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向股东会提请审议关于下一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预计规模等事项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授权总裁/总裁办公会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项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调整相关业务规

模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开展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前述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

一年股东会审议相同事项时为止。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或外汇业务权限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为:1.负责审核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及方针。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外汇利率

等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定外汇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

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形成具体的管理报告,定期向总裁/总裁

办公会报告。

(二)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各公司的外汇敞口,及时将外汇敞口提报资金管理

部,与公司总裁对资金管理部的外汇方案进行会审;监控并执行资金交割业

务;

(三)    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

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各大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的经济等形势分析,针对汇率

利率数据及结算货币等给予公司财务及业务指导,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等;

(二)    各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以供资

金管理部进行风险分析;各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

更新预测数据;

(三)   公司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币汇率与外币银行借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风险管

理方案,向公司提示风险,并提供建议解决方案,经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后,根据方案决策实施。

(四)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部的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文件,进行审核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供金融机构相应文件;并按台账执行

资金的交割,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   资金管理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

行核对,并定期向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基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由于预测现金流发生

偏差,将使用轧差交易,并及时预警相关公司,加强预测准确性;

(二)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

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裁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

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

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资金管理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

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时,需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实施。

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杰美特: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

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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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

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

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

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

料;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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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相关协议;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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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

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

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中心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

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

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时,财务中心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内审部负责人和公司董事会报

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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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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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将施行 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速完善

为给新证券法3月1日起施行做好准备,资本市场顶层设计正进一步加速完善。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注协日前制定新证券法实施的工作方案。专家认为,新证券法施行在即,当务之急应对照修订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立改废释”。应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围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采取系列措施。业内人士表示,应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新证券法和注册制有关规定推广落地,分步实施注册制将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和效率。

“立改废释”持续推进

证监会近日发布《决定》,决定废止18部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业内人士认为,应持续推进“立改废释”工作,为新证券法施行做好准备。

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五种类型:一是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的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或者不适应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等;二是因上位法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等;三是因上位法发生变化等原因,有的文件规定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内容重复,或者仅是转发上级文件,包括《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四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有新的规则予以规范;五是有的文件所规范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证监会指出,下一步,有关系统清理的结果将根据工作进程分期分批公布。

“为确保新证券法落地生根,应抓紧清理与证券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自律规则,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立改废释”即立新规、改旧规、废除与新证券法抵触的规则、根据新证券法精神解释有关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认为,新证券法表明了提升证券市场化程度的决心,因此许多原有规则应随之调整改变。当前,应依据市场化方向,渐进和逐步修改现有部门规章,在此过程中逐步向市场化迈进。当然,目前较全面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秩序确立仍有距离,因此,“立改废释”工作仍应持续推进。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新证券法强化市场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分析人士认为,这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提出更高标准。

中注协2月21日表示,日前,中注协制定新证券法实施的工作方案,针对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双备案制和事后监督处罚力度加大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增加等重大变化,围绕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采取系列措施。

“新证券法出台实际上使会计师事务所肩上的责任更重了。”刘俊海建议,最高法在修改完善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司法解释时,充分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实现开门释法、民主释法。

叶林指出,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责任至关重要。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既是盈利性组织,也是“守门人”。不过,叶林认为,虚假陈述仍应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强化执行业务董事的责任、分别划定不同中介机构的责任外延,不能过分强调连带责任而忽视“公平”。

申万宏源研报指出,新证券法提升了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责要求,也对证券公司的证券保荐、承销、销售等尽责责任做出强化,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其中,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销售,销售、提供与投资者情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这在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误导投资者等方式销售的基础上,要求证券公司更加了解投资者,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销售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2015-050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本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本公司已于2015年3月24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4月14日、2015年4月21日、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3日、2015年5月26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9日发布编号为临2015-023号、临2015-024号、临2015-025号、临2015-027号、临2015-029号、临2015-031号、临2015-033号、临2015-038号、临2015-039号、临2015-040号、临2015-041号、临2015-046号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向如家酒店集团(以下简称“如家”)发出非具约束力私有化提议函的议案,公司及关联方Poly Victory Investments Limited,携程网(Ctrip.com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携程”),如家联合创始人及董事会联合主席沈南鹏先生,如家联合创始人及携程董事会主席与首席执行官梁建章先生,及如家首席执行官与董事孙坚先生共同组成买方集团(以下简称“买方集团”),向如家提交非具约束力的私有化提议函(以下简称“提议函”),拟以每股美国存托股份(每股美国存托股份为两股普通股)32.81美元的价格收购买方集团持有股份以外的如家已发行全部流通股。同时,公司可能与买方集团其他成员签订协议,以公司股份、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对价收购买方集团其他成员所持有的如家股权(以下简称“财团交易”)。财团交易中的每股收购价格等于或低于提议函中的要约价格。若本次私有化交易成功,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详细情况见公司临2015-048号公告。

2015年6月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将向监管机构申请自2015年6月24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