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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关于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适用《公告》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公告》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二)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汇的情形,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重点管理的企业范围和执行期限

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如下:

1.《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被海关、外汇管理等出口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管理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

2. 《公告》第二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所列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3. 一个自然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年度收汇率的当年5月至次年4月。

4. 出口企业并存《公告》第二条若干情形的,执行期限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规定了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四)规定了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六)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情况审核时,发现疑点的处理方式。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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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备案单证的单证包括哪些

The first part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小贴士: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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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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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进行备案单证

The second part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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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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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备案单证能否以数字化方式留存

The third part

可以,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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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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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可能

产生的后果

The last part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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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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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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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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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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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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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或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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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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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情形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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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第十三条

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可以对照上述备案单证要求检查一下公司留存的备案单证是否齐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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