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出口退税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中关于结汇与出口退税挂钩的规定,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

二、适用《公告》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公告》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外的出口货物。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公告》附件3所列情形)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二)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若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不能收汇的情形,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重点管理的企业范围和执行期限

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如下:

1.《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的被海关、外汇管理等出口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管理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

2. 《公告》第二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所列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3. 一个自然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执行期限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年度收汇率的当年5月至次年4月。

4. 出口企业并存《公告》第二条若干情形的,执行期限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三)规定了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四)规定了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

(六)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情况审核时,发现疑点的处理方式。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商品出口的主要业务环节

我国提倡以CIF条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交,主要环节如下:

1.催证、审证、改证→2.备货、包装、刷唛→3.出口报检→4.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5.租船订舱→6.投保货运险→7.出口保管→8.货物装船与发运→9.制单结汇→10.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1.办理出口退税

(一)催证、审证、改证

1.催证: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开证最迟日期,而对方还没有开出信用证,则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要电告买方,并催促其尽快开出信用证。

2.审证:银行和卖方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卖方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提醒开证申请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二)备货、包装、刷唛(略)

(三)出口报检(了解)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是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商品检验主要分为法定检验和贸易检验两类。

列入法定检验目录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口或出口。

贸易检验具有非强制性:合同有规定才进行检验,并且要按合同规定处理。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商品检验的程序:①申请检验→②抽样→③检验→④签发商检证书

(四)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制发,出口企业填写、传递,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由存根、正本(范围内左、右两联)共三联构成。存根联由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时填写,正本左联由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局填写并盖章,右联是出口退税专用联,由出口企业填写。

租船订舱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特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律的、反复的航行,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它的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性质。

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班轮运价包括装卸费用。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商业行为。

(1)定程租船

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其特点:

①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②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③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④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有时也采用整船包干运费;

⑤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提示】

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货方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货方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速遣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货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货方支付一定的奖金。

(2)定期租船

简称期租船,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其特点:

①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②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③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④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⑤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3.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凭证,是海洋运输中的主要单证,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契约证明的作用。

投保货运险

备货包装刷唛出口报检程序_出口收汇核销_CIF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_备货包装刷唛出口报检程序_CIF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流程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七)出口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种类包括一般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的步骤包括申报、查验、缴纳出口税、出口放行四个环节。

出口货物申报时间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八)货物装船与发运

制单结汇

出口收汇核销_备货包装刷唛出口报检程序_CIF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流程

(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证国家的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出口商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核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实施。

(十一)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鼓励出口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即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不是所有商品都有退税,退税商品的退税率也不一样,国家通过调整退税商品范围和退税率可以调控出口贸易发展的速度和结构。

(二)商品进口的主要业务环节

我国商品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条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交,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开立及修改信用证→2.租船订舱→3.投保货运险→4.缴款赎单→5.进口报关→6.进口报检→7.付清运费,换取提货单→8.提取货物→9.进口索赔

外汇核销是什么?现在做外汇还需要进行核销吗?

外汇核销是什么?现在做外汇还需要进行核销吗?

核销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虽然它是现代中国经济贸易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是多数国人还是不明白外汇核销是什么意思?外汇核销单到底指的是什么?

看到这个名字可能很多人会把外汇核销跟外汇交易挂上钩。实则不然,外汇核销其实是我国外汇管理局针对国际贸易所制定的一套外汇管理制度,用于防止人民币走私和洗钱。领峰环球官网为您提供全面的外汇投资知识和全网资讯。我国的货币政策规定,外汇不可以自由流通和兑换,所以大多数的进出口贸易都是直接用美元结算,而外汇核销制度就是通过外汇核销单跟踪每一笔大额外汇的进出走向。现在做外汇还需要进行核销吗?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简化了出口通关手续,向海关申报出口无需申领核销单,无需做核销单与口岸关联备案交单工作,申请退税也不用外管核销单,原来的退税条件由“二单一票”(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改为“一单一票”,取消核销单后,外汇核销从原来的以核销单为单位一个个核销,改为以核销系统方式的批量核销。

国家在经历一定阶段就会根据使用工具的变化和实际的便捷程度对出口退税的流程做一些简单的变化调整,甚至每个区域都有区域性差异,做外贸的同事要多关注关于出口退税方面的国家批文和所在地外管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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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经历一定阶段就会根据使用工具的变化和实际的便捷程度对出口退税的流程做一些简单的变化调整,甚至每个区域都有区域性差异,做外贸的同事要多关注关于出口退税方面的国家批文和所在地外管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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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进出口企业全盘账处理流程

A外贸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外币业务。202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国内采购预付款:5月3日,向国内供应商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合同总价50万元(不含税),按合同约定先预付30%货款。当日汇率1美元 = 6.8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 – 甲公司 150,000

贷: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150,000

原始凭证:采购合同、银行付款回单。

商品入库:5月8日,收到甲公司发来的货物并验收入库,同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支付剩余货款。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 电子产品 5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预付账款 – 甲公司 150,000

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415,000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银行付款回单。

出口销售确认收入:5月10日,向美国客户A公司出口上述电子产品,FOB价80,0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 = 6.85元人民币。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 A公司(80,000×6.85) 54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 548,000

原始凭证: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销售合同。

结转成本:5月10日,结转上述出口商品成本。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 电子产品 500,000

原始凭证:出库单。

支付国内外费用国内运费:5月12日,支付该批出口货物国内运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 运费 4,587.16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84

贷: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5,000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付款回单。

国外运费和保险费:5月15日,支付国外运费1,500美元,保险费5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 = 6.86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1,500×6.86 + 500×6.86)13,720

贷: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2,000×6.86) 13,720

原始凭证: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银行付款回单。

佣金支付明佣:5月18日,该批出口业务有明佣,按销售额的2%支付给中间商,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548,000×2%) 10,960

贷:应付外汇账款 – 应付佣金 10,960

原始凭证:佣金协议。

外币收款与结汇收款:5月20日,收到美国客户A公司支付的货款78,400美元(扣除明佣后的金额),当日汇率1美元 = 6.87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78,400×6.87) 538,608

贷:应收账款 – A公司 538,608

原始凭证:银行收汇回单。

结汇:5月22日,将30,000美元结汇,银行买入价1美元 = 6.84元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 = 6.85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30,000×6.84) 205,200

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 300

贷: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30,000×6.85) 205,500

原始凭证:结汇水单。

进口业务采购商品:5月25日,从日本供应商B公司进口一批电子元件,CIF价500,000日元,当日汇率100日元 = 5.2元人民币,关税税率10% ,增值税税率13%。

计算关税和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 = 500,000×5.2÷100 = 26,000元

关税 = 26,000×10% = 2,600元

增值税 =(26,000 + 2,600)×13% = 3,718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 电子元件(26,000 + 2,600) 28,6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18

贷:应付账款 – B公司(日元户)(500,000×5.2÷100) 26,000

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2,600 + 3,718) 6,318

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关税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购合同。

出口退税核算计算退税款:该电子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0% 。

应退增值税税额 = 500,000×10% = 50,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 = 65,000 – 50,000 = 15,000元

账务处理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0,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000

收到退税款:假设6月收到退税款(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 50,000

月末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_外贸进出口公司增值税会计处理_出口结汇是什么意思

计提税费:5月31日,计提本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

本月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0 -(65,000 + 412.84 + 3,718 – 15,000)= -54,130.84元(留抵税额,无实际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为0)

汇兑损益调整:5月31日,对银行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假设此时汇率变为1美元 = 6.88元人民币,银行外币账户余额为48,400美元(78,400 – 30,000) 。

调整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 = 538,608 – 205,500 = 333,108元

调整后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 = 48,400×6.88 = 332,992元

汇兑损益 = 332,992 – 333,108 = -116元(汇兑损失)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 116

贷: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 116

结转损益:5月31日,将本月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

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548,000 – 13,720 – 10,960) 523,320

贷:本年利润 523,320

结转成本和费用:

借:本年利润 533,603.16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 15,000) 515,000

销售费用 – 运费 4,587.16

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300 + 116) 416

在实际工作中,外贸进出口公司还需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外汇核销等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以满足税务和外汇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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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政策在执行中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注意收汇截止时点。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规定的意思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最晚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收汇,否则只能申请免税。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上述申报期截止之日为出口年度的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

第二,超过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税务处理。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最后申报期截止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30号公告第七条予以了明确。即“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三,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能否申报退(免)税。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申报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不可再申请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但是如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退(免)税?3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四,因商品质量、自然灾害、进口商破产等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能否申请退(免)税。3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因溢短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第五,公告对某些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作出了特别规定。30号公告对具有十种情形的企业申报退(免)税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其已收汇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这十种情形的企业分别是: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