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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情况?招行连发5份公告,调整个人贵金属及外汇交易规则,这项业务直接叫停

原创 安毅 券商中国

现货外汇交易_招行账户外汇业务管控升级_招行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调整

从暂停新开仓,到暂停新开户,再到逐步清理存量客户,国内银行对个人交易类业务的管控持续升级。

7月27日,招行连续发布5条公告,调整多项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及账户外汇业务,部分内容与今年4月、7月工行发布的对账户贵金属业务、账户外汇业务的调整一致,包括修订客户协议文本、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关闭业务并解约、关闭电话银行渠道等。

招行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调整_招行账户外汇业务管控升级_现货外汇交易

与此同时,招行更进一步,暂停了仍有持仓客户的新开仓交易。此外,招行还直接叫停了自带高杠杆的个人外汇期权业务,并关闭了个人账户外汇业务的新客户签约功能。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在贵金属及外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持续收紧管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这也是吸取了中行“原油宝”事件暴露的漏洞和带来的教训,预计银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相关业务。

招行持续收紧个人交易类业务

7月27日,招行连发5份公告,对多项个人交易类产品予以调整甚至叫停。

其中,从8月中下旬开始,对个人纸贵金属双向交易、实盘纸黄金纸白银买卖、“招财金”(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个人双向外汇买卖(即“账户外汇”)的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修订客户协议、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修订范围主要包括业务暂停与停办、业务功能关闭等条款。其中提到,招行可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该项业务。

2、根据新版协议文本规定,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客户进行业务清算后,强制关闭业务功能,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份额为零、持仓金额未达到交易起点金额、连续一定期限未进行任何交易、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未达要求等;

3、根据新版协议文本,暂停仍有持仓的客户的新开仓交易(含现货买入),原有交易的平仓或现货卖出不受影响。

这意味着,招行前述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外汇业务的存量客户(已签约客户)将迎来一次集中清理。其中,不达标的客户将被强制解约,仍有持仓的客户也不得新开仓。

招行同时提醒,考虑到贵金属市场、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前述个人贵金属业务、账户外汇业务,“已有持仓的客户要做好仓位管理,并适时降低持仓余额”。

另一边,招行直接叫停了自带高杠杆的个人外汇期权业务。该行表示,即日起停止发售新产品,全部存续产品到期后,不再向个人客户开放。此外,该行即日起还关闭了个人账户外汇业务的新客户签约功能。

“如果说纸贵金属、‘招财金’这些个人‘交易金’业务是在此前暂停新开户的基础上清理存量,那个人外汇期权业务、账户外汇业务就完全不再向零售客户开放了。”一位招行支行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在APP和网点购买实物金(譬如金条、金币)等“投资金”并不会受到影响。

“原油宝”余威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在贵金属及外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持续收紧对个人交易类业务的管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这也说明,银行业充分吸取了中行“原油宝”事件暴露的漏洞和带来的教训。

针对2020年4月21日爆发的中行“原油宝”事件,银保监会于5月中旬启动了对该事件的调查,并于12月初向中国银行开出了5张罚单。其中,对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计罚款5050万元;对相关负责人罚款合计180万元。

而伴随着“原油宝”事件从发酵到处罚结果出炉,再到投资者诉讼二审落槌,国内银行业也在持续反思个人交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并不断收紧相关业务管控。

2020年7月底,国内多家银行向客户发布通知,称因“近期国际铂金、钯金价格波动频繁剧烈”,暂停账户贵金属开仓交易。

2020年11月,近20家银行又相继发布公告,表示将暂停个人账户贵金属、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的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申请。同时,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而从今年4月开始,多家银行又对存量客户的交易不断采取限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上调风险等级、提高交易起点、提高保证金比例、持仓限额、集中解约等。

其中,招行于4月9日公告称,将双向纸黄金白银、实盘纸黄金白银业务风险等级由原“R3中风险”调整为“R5高风险”,风险评估结果低于“A5(激进型)”的存量客户,不能新开仓交易(含现货买入)。同时,对相关业务单笔交易起点也做出调整。

4月20日,工行公告称,分别将账户贵金属产品的风险级别、客户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要求上调至R5、C5级,并修订客户协议文本、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关闭业务并解约、关闭电话银行渠道等。7月16日,工行又对账户外汇业务采取了相同的调整。

5月10日,浦发银行公告称,对账户贵金属业务(含贵金属定投)存量持仓小于业务最小准入门槛的客户持仓集中平仓后进行解约。

6月底,平安银行公告称,对上金所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进行调整,包括提高个人客户合约保证金比例、下调持仓上限,并对近三个月无持仓无交易无欠款的客户交易账户办理清算注销,并解除协议。

“在对个人客户收紧管控,提高准入门槛的情况下,更多的交易可以发生在机构之间,这有助于规范和活跃市场,提升市场效率。当然,监管部门也要对机构的行为予以约束。”一位股份行分管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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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用SFC公开信息核查香港股票配资券商合规性

当你跃跃欲试想要在香港市场通过配资放大收益,却隐隐担心背后券商是否靠谱?资金一旦出问题,损失可不仅仅是利润打水漂那么简单。掌握SFC(香港证监会)官网核查技巧,才能让普通投资者在高杠杆时代多一重防护网。

为什么要查券商合规性?

在香港,只有获得SFC认可并持牌经营的券商,才有责任将客户资金隔离存放、定期披露财务状况、接受监管稽核。未经许可的配资平台往往游走监管灰色地带,随时可能因内控失效或资金链断裂而爆雷。对普通投资者而言,使用SFC公开信息进行核查,既省时又精准,是最直接的避险手段。

一、SFC牌照类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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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风险指标辨别

杠杆倍数上限:SFC不设统一上限,但获批的券商会在披露文件中注明最高杠杆比例,超过50倍的配资机构需格外谨慎。保证金水平:查看保证金比例(如10%、5%),比例越低,风险越高。资金用途限制:合规券商会在协议中约定只能用于特定证券交易,严禁挪作他用。客户资金隔离:合规券商会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离存管于受监管银行。日常监控与追加保证金:关注SFC披露的补仓条款,避免被贴无预警追缴。

三、具体核查操作步骤

打开SFC官网(www.sfc.hk)点击“Public Register”→“Intermediaries List”输入券商全称或牌照编号,筛选出Type 1/8/9等牌照信息点击进入牌照详情页,留意“Effective Date”、”Expiry Date”、”Conditions”下载“Annual Return”与“Financial Statements”核对最近一期财报在“Disciplinary Actions”栏目查看是否有过违规记录

四、受规管与不受规管活动对比

受规管:

• 每年向SFC提交业绩报告、资金状况及风险管理审核

• 客户资金托管于第三方银行,定期接受审计

• 违规需公开受罚通告,投资者可实时查询

不受规管:

• 无需定期披露财务,一旦爆雷往往消失不见

• 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混同,清盘时优先偿还平台自身债务

• 投资者几乎无处申诉,维权成本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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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期受罚券商案例参考

2025年3月,Alpha Finance因其交易系统漏洞导致客户保证金账户逾限,且未按规定隔离客户资金,被SFC罚款300万港元并暂停Type 8业务6个月。

2025年5月,Omega Securities因未遵守反洗钱程序,被责令补交报告并支付200万港元罚款。

案例提醒:即使是看似实力雄厚的券商,也可能因合规短板爆出磕绊。

六、跨境资金安全警示

掌握了以上步骤,普通投资者也能像专业人士一样,通过SFC公开信息对每一家香港配资券商的合规性进行全面“体检”。在高杠杆的迷人诱惑背后,稳健才是通往长期盈利的基石。与其让暴利梦想在一夜之间化为泡影,不如多几分耐心和谨慎,给自己的资金多一重保险。

你还有哪些针对配资券商的核查心得?欢迎在下方留言交流,并关注我们,一起构建更安全的投资环境。

引导券商经纪业务全面规范展业 中证协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及配套文件

作为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业务发展的 “基本盘”,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箭在弦上”。为此,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月28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三个月后,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6月9日,中证协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账户规则》)两项自律规则,并配套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目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8亿,对于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证券公司亟需规范经纪业务展业、加强公司自律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立足业务本源

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展业

一直以来,证券经纪业务都是证券公司业绩的重要支撑,多年来为行业第一大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线上+线下双模式展业兴起,证券经纪业务在获客、展业等重要环节中的合规风控管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

对此,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大原则,一是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二是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三是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实施细则》在《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对于券商来说,《实施细则》等自律规则及配套文件对券商提出的合规要求主要有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回访、营销管理、投资者保护四大方面。

一是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规定了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和可以采取的措施,明确了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金额标准和大额资金划转金额标准。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可以采取的具体后续措施。

二是投资者回访方面,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对于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回访范围,明确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

三是营销管理方面,通过在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方面对营销管理进行细化规范,以此保证证券公司在营销管理的执行层面能够有效落实监管要求。

四是投资者保护方面,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切实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鉴于近年来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互联网技术普及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实施细则》《账户规则》及《必备条款》均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券商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实施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规范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实行双岗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在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建立制衡机制。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并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包括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等。

《账户规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必备条款》则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和反洗钱义务,强化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下一步,中证协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图片 | 站酷海洛

制作 | 刘睿智

审核 | 黄晓琴

恒大债券欺诈发行案余震 再次给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壹 ||5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告,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贰 ||一位头部券商人士表示,根据债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实质差异,厘清保荐执业规范与债券承销执业规范的不同,区别认定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调责任。

叁 ||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案再次给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近年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随着一纸巨额罚单而暂时告一段落,然而,这场地震却余波渐起。

监管层对恒大地产的行政处罚披露后,对涉案中介机构的追责,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为其提供服务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面临着相关部门的调查,以及业务层面的变化。

经济观察报采访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其中一家机构的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会否将承担责任等仍然不确定。

此外,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场“退单”风波,被“退单”的对象正是与恒大地产合作多年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601857.SH)、中国人保(601319.SH)、中国信达(01359.HK)等上市公司陆续官宣与普华永道(包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普华永道”)“分手”。截至6月6日,杭州银行(600926.SH)、招商蛇口(001979.SZ)、招商轮船(601872.SH)和都市丽人(02298.HK)、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 宁 波 港(601018.SH)、宁波远洋(601022.SH)、迈瑞医疗(30076.SZ)、东鹏饮料(605499.SH)、粤电力A(000539.SZ)、青岛港(601298.SH、06198.HK)等20余家上市公司宣布与普华永道取消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6月5日,上海家化(600315.SH)披露,董事会通过了续聘普华永道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6月7日,朗新集团表示,经过年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已续聘普华永道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凤丽律师称,企业“换所”实际上反映了市场对于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强烈要求。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财务造假案时,客户往往会出于对公司利益和声誉的考虑,选择解约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与此同时,普华永道还面临合伙人流失等压力。5月20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文表示热忱欢迎普华永道、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加盟发展,并称“来了就是合伙人”。

恒大地产债券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一位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目前包括金杜在内的律所从接项目到内控变得非常严格,对于底稿完整度、核查真实性的要求提高了很多。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处罚 证监会中介机构调查 _债市风暴案件_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认定

监管开启调查

5月31日,证监会网站公告,依法对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恒大地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许家印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决定显示,2019年至2020年,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同时,证监会正在推进对相关中介机构的调查。

恒大地产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告显示,参与恒大地产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发行人律师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Wind数据显示,恒大地产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深交所公开发行的5期公司债券,分别为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恒大地产在发行这5期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里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

据悉,5期债券的发行中,中信建投为其中4期的唯一主承销商。“20恒大04”牵头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对债券及发行主体都给出了最高的AAA评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则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月5日,经济观察报就上述情况向中诚信国际、普华永道采访,二者均表示,暂无对外回复的消息。

在此之前,3月29日,针对恒大地产欺诈发债,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有何应对等投资者提问时,中信建投管理层表示,自恒大发生流动性危机以来,中信建投及时成立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在对恒大地产的行政处罚公告中,证监会表示,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融资效率、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证监会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行为,坚决做到监管执法“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强本强基、严监严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处罚 证监会中介机构调查 _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认定 _债市风暴案件

审慎认定责任

在此前的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作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曾陷入赔偿泥潭和诉讼纠纷。

德邦证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912.44万元;该项目责任人周丞玮、曹榕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为该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德邦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评级公司,审计该公司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年报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也均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件于2020年底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五洋建设及董事长陈某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赔偿487名投资者7.4亿元债务本息。其中,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承担10%、5%的连带责任。

在恒大地产欺诈发债案件中,券商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程晓璐认为,在恒大地产欺诈发债案件中,券商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表示:“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券商作为承销商,负责债券的发行与销售。若券商在承销过程中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导致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就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程晓璐称,券商还可能因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而面临处罚。持续督导是券商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和信息披露的一项重要职责。若券商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发行人的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事项,就可能构成失职行为。未能做到这一点的律师事务所将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

一位头部券商人士表示,在债券欺诈发行案件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追首恶”,对承销机构行政责任的认定不宜与发行人的违法及违约行为直接挂钩,不宜因发行人违约即推定承销机构未勤勉尽责。在中介机构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如发行人财务造假,会计师应承担主要责任,承销机构只有在未充分履行分析性程序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人士表示,根据债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实质差异,厘清保荐执业规范与债券承销执业规范的不同,区别认定债券主承销商的尽调责任。尤其是针对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债券虚假陈述案件,在责任认定方面,更要保持专业和审慎。

程晓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或者与发行人串通作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就可能构成违规行为。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能因未按规定履行质量控制义务而面临处罚。

郭凤丽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不断创新和改进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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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敲警钟

恒大地产债券欺诈发行案再次给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

5月15日,是资本市场第六个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发布了2023年的执法“成绩单”,并明确了2024年的执法重点。最新披露数据显示,资本市场违法案件查处数量正在大幅提升。

证监会表示,严厉惩戒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罚”。2023年,证监会共对25家中介机构、94名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在依法适用“财产罚”之外,监管层用足用好法律赋权,探索适用“资格罚”,如对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网力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5倍罚款,暂停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的国海证券项目负责人孙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2021年9月债市首次发生中介机构因“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被诉判承担连带责任后,“示范效应”逐渐显现。很多债市违约案件,正在给案件涉及的部分中介机构带来“冲击”。中介机构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在逐渐增多。

例如,“16宁远高”违约后,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融证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等遭到投资者起诉。2023年1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国融证券对投资者的案涉本金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2月底,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笔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约责任仲裁案,该券商被仲裁赔偿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亿元。

对于中介机构接连受到行政处罚、被刑事追责,以及遭遇民事赔偿等案例,程晓璐对中介机构提出以下合规作业提示:第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第二,强化尽职调查和核查验证工作;第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发行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干扰;第四,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她认为,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行为对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秩序产生直接影响。中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确保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准则。同时,监管机构也在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处罚机制,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杨光明认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而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杨光明建议,为了证券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介机构在最开始发现问题时就及时“吹哨”,既是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负责,也是避免自己“同流合污”进而被判令担责的必要举措。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第五条 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协会依法制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 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协会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一)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二)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七)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十八条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要求。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在登记备案电子系统中填报的邮寄地址、传真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并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按照上述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相应后果。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拟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协会通过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登记机构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前款第九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