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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境外大额取现将受限 个人持卡消费无影响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刘开雄)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规,对银行卡境外大额取现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专家指出,此次新规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小标题)银行卡海外提现:一年不能超过10万元

此次,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明确提出,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而且,通知还规定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同时,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将会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甚至可能会被处罚。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外汇局方面表示,这是根据2017年8月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外汇局于2018年起完善银行卡境外使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抑制银行卡境外大额提现。

(小标题)强监管:旨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程度不断加深,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据外汇局数据,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消费1040亿美元。

然而,在非现金支付日益普及和便利、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的情况下,当前境内个人在境外大额提现并不正常,涉嫌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该案件目前已判决,陈某等4人被判有期徒刑3至5年。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际监管经验也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普遍加强大额现金管理。

(小标题)没影响:个人境外持卡消费不受影响

“由于境外有着较为完备的用卡环境,目前信用卡的境外消费99%都是通过刷卡支付完成,只有在一些无受理终端支付或紧急情况下才会使用信用卡取现”。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张东说。

事实上,此次规定对普通个人境外持卡消费并无影响。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81%的银行卡境外提现低于等值3万元人民币。此次新增每人每年等值10万元人民币限额,在有效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现的同时,完全可以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现需求。

加上境外银行卡取现新规并没有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所以完全不会影响居民一般境外衣、食、住、行等正常消费的便利性。

“此次完善卡管理不属于重大政策调整,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在境外正常提现和消费不受影响。”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个人境外旅游用汇,专家建议,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完)

个人购汇无5000美元限额

针对部分媒体和互联网端所称的“银行近期对购汇实施限制”,1月13日晚,认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微博的“外汇局发布”公告予以辟谣:该消息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不符。部分银行出于外币现钞备钞考虑,对客户购汇提出一定金额以上的外币现钞有事先预约要求,是正常商业行为,并非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

此前有报道称,在人民币对美元连续走低的背景下,境内个人购汇过于火爆,影响网银系统正常运行,因此,管理部门对境内个人兑美元做出限制。

1月14日,华商报记者在微博上看到,“外汇局发布”还发出提醒:2007年以来,外汇局实施了个人购汇、结汇年度总额的便利化管理措施。个人每年5万美元以内的购汇、结汇,凭身份证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凭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近期人们兑换外币的热情有所上涨。“这几天打电话来咨询兑外币的人多了不少。”中国银行曲江支行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的确没收到限制购汇额度的通知,不过来柜台换美元最好提前预约,直接来柜台的话,需要先看当天剩余现金有多少。

那么从保值的角度看,普通市民需不需要兑购一些美元呢?对此,西北大学金融系主任王满仓认为,如果不是急需使用,没有必要把美元拿在手里。他说,近期人民币贬值并不是真的“贬值”,主要是对比美元的相对价格下跌,现在经济基本面并不支持人民币大幅下跌。 华商报记者 李程

一、私人外汇兑换合法吗

一、私人外汇兑换合法吗

私人外汇兑换在我国通常是不合法的。

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具备特定资质的金融机构才被允许进行外汇兑换业务。未经许可的私人外汇兑换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可能的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私人外汇兑换无法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可能会出现汇率不透明、资金安全无保障等问题,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金融风险。

此外,外汇管理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禁止私人外汇兑换有助于防止外汇流失、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障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总之,为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兑换等相关业务。

私人外汇兑换合法吗

二、个人在银行买卖外汇是否合法

个人在银行买卖外汇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合法的外汇交易。银行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的监管,其提供的外汇买卖服务是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的。

个人进行银行外汇买卖时,通常需要遵守一些规定,如遵守外汇管理政策,如实申报交易信息等。同时,银行也会对个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核和监控,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然而,如果个人通过非法渠道,如地下钱庄等进行外汇买卖,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总之,个人在银行进行外汇买卖是合法的,但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私人外币兑换合法吗

私人外币兑换在我国通常是不合法的。

我国对外汇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等合法主体才被允许进行外币兑换等相关业务。私人进行外币兑换可能会涉及诸多风险,如货币真伪鉴别问题、汇率波动风险以及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未经许可的私人外币兑换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不利于外汇管理的规范和稳定。如果发现私人从事外币兑换活动,相关部门有权予以查处和打击。

总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应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外币兑换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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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出五项资本项目政策措施,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中国推出五项资本项目政策措施,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

中新社北京12月8日电 (记者 夏宾)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8日发布消息,日前,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该通知中包括9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资本项目政策措施5项,主要是拓展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及更新优化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具体包括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改革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对记者表示,为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上述通知明确,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结合企业需求,有序推动更多资金收支纳入该账户,便利企业资金使用。

谈及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的主要考虑,王春英称,允许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在异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有利于企业更好使用外债账户,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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