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证监会

证监会:个人养老金投公募基金业务拟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表示,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现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表示,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投资稳健性、运作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在基本要求中,证监会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投资人的养老投资需求,开发满足不同养老投资偏好的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包括:(一)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

(二)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并暂停办理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等。

另外,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起草说明》中,证监会针对个人养老金基金范围表示,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陈宁远:媒体评价基金也是新闻监督

12月17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一个相关负责人就财经媒体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答记者问,内容只有三条。

除了第三条要求市场各参与微观主体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年底排名,像证监会在说话之外,前两条强调财经媒体如何执行“办法”,却容易令人疑惑,以为中国报道财经事务的媒体,都将换身于证券行业了,否则就无法公开评价基金。

这不是证监会答记者问时灵机一动才有的主张,是在上个月17日出台的“办法”里,就系统而准确阐述的。现在不过是更加明确,以不知答哪家媒体记者问这种形式昭告天下媒体。

“办法”第六条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而这个所谓行业协会,实际上是证监会下辖的一个官办机构,是“二部门”。

证监会要求财经媒体都参加证券业协会,否则不能进行基金评价,是否有点越权或者思路混乱呢?即使按照正常程序,这么大规模要求财经媒体都成为证券行业的一员,至少要和宣传部门商量一下,联合下个文吧?

否则,相对应的,宣传部门也可以对所有证券行业的机构下一个文说,未来凡是自己公开宣传自己的基金、券商和上市公司的,都要参加新闻工作者协会,否则不能上媒体。这样的话,证券业从业人员会不会跳到半空中呢?好在宣传部门没这么要求。

也许有人会说,基金评价很专业,容易对市场产生影响,所以要由证监会及其下辖的证券业协会来管理从业资格;市场有风险,不能对此项监督有逆反心理,不能认为证监会严格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比如基金评价资格),你就要拧着来,上纲上线去管制证券业可以自由发表意见。

如此吵闹起来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站在各自行业管理的角度上吵架,从来都是自说自话,不是想解决问题。但证监会对基金评价出台部门法规,把基金评价看成是只有证监会才能管理监督的事情,肯定是狭隘的,完全不符合基金评价可能存在的实际情况。

比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

这意味着,只要公开说某个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比如评奖了、排名了(包括说某个基金不好、分红差、管理人水平差之类),那证监会就要插手了,而且要求必须是它“二部门”里的伙计,否则就不能做。

但这显然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有矛盾。比如一家都市报跑财经的记者,写了一则新闻发表了,说某个基金分红今年最差(单一指标),因此投资这个基金有风险(这是对基金综合评价)。这个记者估计就要惹麻烦了,因为他未必是证券从业人员,在证监会的眼里,他不能有评价基金的资格。

新闻报道对基金的评价,可能不那么专业,不是证监会认可的业务方式,从新闻监督角度来看却可以是非常合理有效的基金评价。而且是天天进行的公开的基金评价,这充斥着各家媒体。这有时会比各种证监会管理的专业评价更有力量,更能给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造成压力。而这并不需要证监会认可。因为证监会没有权利认可新闻监督的方式,证监会本身也要接受新闻监督。

从这个角度说,基金评价不是专业人士对专业人士的内部游戏,而必须是在全方位的监督下,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为第一要务的评价。

即使真的要从行业特征来规范基金评价(评级之类),其实只要像封杀推荐股票的黑嘴那样,严格规定推荐基金的资格就够了。市场上各种评价,无论水平高低,专业与否,并不用规范成一种声音,也规范不了。因为说到底,这是信息公开的一种,是对投资人的负责,更是媒体言论自由的权利。(作者系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股票场外配资被骗的钱能要回来吗?

股票配资早就已经被国家取缔,证监会三令五申场外配资禁令。由于在正式的股票交易中,股票配资这种形式杠杆高,门槛低,很少会看到官方背景的财经媒体报道,因此一些刚入市的股民对此是不大熟悉的,也因此成为了某种灰色地带。场外配资的高灵活度与证券公司相比较高的杠杆率和行业运转多年带来的规则保障无疑是一种额外的选择。配资公司按照股民现有的资金量提供相应比例的资金,从而达到放大资金量的目的,这相当于所谓的“加杠杆”,配资借助杠杆,扩大收益的同时也扩大了交易风险。

股票配资被骗案例分析

年初的时候,我们接到了一位受害者的电话,根据他的描述,我们分析他是被骗参与了股票配资,现在股票配资已经被国家叫停了,可惜当时受害者并没有意识到受骗了,他接触到黑平台股票配资是因为有人打电话给他说可以推荐牛股,然后因为有证券公司举办的一个炒股争霸赛,所以里面有几位老师在比赛,所以在群里开设直播间免费讲股票知识只是为了大家给他投票让他得奖。拉张先生进群的人告诉张先生,要是觉得老师讲的不错,就去给他投票,张先生感觉这是一个不错学习股票知识的机会,就算不跟着投资也能跟着观察观察市场。所以就加了这位老师的微信,进了直播间后,他发现这个老师有很多支持者,还有一个专门的微信群,大家一起讨论股票行情,很多人都说跟着老师赚钱了,观察了好些天,发现老师技术还真是不错,后来张先生支持的老师赢了,在群里说为了回报大家,带着一起做股票配资并且拉大家去他新建的群中,其实他们早就已经开始布局,以让我们这些散户可以一起跟着赚点钱为理由骗钱。

到了新的群聊里面之后,许多人都很急的想找老师开户,张先生也感觉这么多人都信任老师,也就跟着开户入金了。群里入驻的业务员带他们去了一个张先生没听过的平台,老师随后在群里说主力资金马上入场,要大家在一个星期内准备跟他一起做单。第一次入金了10万元的张先生跟着老师第一次买了3支票。不到一周就亏损的只剩2万元,但是他们的老师还说要加大资金下一笔赚回来,这才感觉被骗。

▋案件处理结果:

当事人与平台多次协商无果,走投无路联系到我们,再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我们迅速展开调查,再不到15个工作日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如果您被骗,请保留好相关证据,达到以下几点基本上都是可以追回的:

1、平台还在运作,还没有跑路;

2、有与业务员,老师有聊天记录;

3、有出入金流水或是转账记录;

4、交易操作在一年以内;

5、亏损金额在1万元以上;

6、投资融资融券、指数、电影份额投资,个股期权、股票配资、外汇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期货等其他产品都可以维权追回。

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股票期权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于明明

2022年8月正式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股票期权市场的监管和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证监会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作了配套修订,形成《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30日,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股票期权试点以来ETF期权市场生态日益改善

2015年2月9日,上证50ETF期权作为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产品在上交所上市交易。2019年12月23日,沪深300ETF期权在深沪两市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深交所产品体系首次纳入衍生品。2022年ETF期权上新频繁,创业板ETF期权与中证500ETF期权于9月19日成功上市交易,深证100ETF期权于12月12日正式上市交易,其中创业板ETF期权与深证100ETF期权均为深交所单市场产品。随着新品种的上市,我国ETF期权品种进一步丰富,境内资本市场已形成覆盖大盘蓝筹、创新蓝筹、创新成长、中小市值等各类型ETF的期权产品体系,更有利于全面发挥期权的功能作用。

自2015年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以来,期权市场制度规则不断完善,交易运行平稳有序,市场规模稳中有进,产品功能逐步发挥,市场生态日益改善。深交所自2019年推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以来,形成了汇聚4只ETF期权品种、覆盖六成深市股票市值、120家期权经营机构的市场生态,市场规模较初期增长近5倍,规模跃居世界前列,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

ETF期权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与期现组合策略

ETF期权是股票市场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其他金融工具无法替代的作用。丰富的ETF期权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风险管理需求,有助于投资者在开展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时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方案。2022年,首次覆盖创新成长板块的创业板ETF期权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创业板ETF期权日均持仓量56.25万张,日均成交量约68.71万张,日均成交面值157.52亿元,单日最高成交面值高达362.86亿元。

ETF期权与现货ETF以及期货的组合运用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定制化的风险管理与收益需求,如提供增强效果的备兑开仓策略、提供下跌保护的保护性看跌期权策略、提供对冲套保效果的领口策略。

丰富的ETF期权产品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

ETF期权的上市对标的ETF的规模与流动性存在正向影响。截至2022年12月30日,以深交所为例,其新上市ETF期权标的ETF的日均成交量、成交额、基金份额、基金市值相对上市前均有所提升。

深交所创业板、中证500、深证100等3只深市ETF期权上市后,期权标的ETF份额合计增长5成,吸引116亿元增量资金,日均成交金额合计增长接近110%,机构投资者数量合计增长八成。ETF期权的推出,进一步引导资金增加对应ETF产品配置,助力优质上市公司吸引稳定的中长期投资群体,获得更好的成长发展机会。

股票期权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严格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股票期权合约品种注册制,强化了对股票期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了股票期权市场风险控制相关安排,有利于更好规范股票期权交易,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深沪两市交易所正积极推进股票期权业务规则的修改和意见征求工作,确保与《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度衔接。我们相信,这有利于构建更加简明清晰、用户友好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为股票期权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作者系信达证券金融工程与金融产品首席分析师)

(编辑 才山丹)

海通证券:融券业务政策调整对营收影响有限 投资端改革有望拉动券商业绩

智通财经APP获悉,海通证券发布研究报告称,1月28日,证监会发布最新通知,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进一步优化了融券机制。该行认为此次融券业务规则调整对券商收入影响有限。随着监管投资端改革的推进,市场交投活跃度有望提升,券商经纪业务及资本中介业务将受益,此外市场上行亦能推动券商自营收益的提升。重点推荐:中信证券(600030.SH)、华泰证券(601688.SH)、中金公司(601995.SH)等。

事件:2024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最新通知,为贯彻以投资者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对限售股出借的监管,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进一步优化了融券机制。具体措施包括:1)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2)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因涉及系统调整等因素,第一项措施自1月29日起实施,第二项措施自3月18日起实施。

海通证券观点如下:

限制限售股出借,坚决打击违规减持。

此次证监会阶段性限制所有限售股出借,进一步加强对限售股融券监管,同时坚决打击借融券之名行绕道减持、套现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10月,证监会发布通知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出借证券,并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截止至2024年1月19日,融券余额较新规实施之初降幅达23.4%;战略投资者出借余额降幅达到35.7%。

制约机构信息优势,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该行认为,此次转融券交易机制由实时可用改为次日可用,有利于制约机构在信息、工具运用方面的优势,给各类投资者更充足的时间消化市场信息,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秩序。有效贯彻了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上“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旗帜鲜明地体现优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融券规则持续调整,业务规模阶段性下滑。

2023年10月,证监会对融券保证金比例和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股份出借规则进行调整;2024年1月,广发证券、中信建投等券商官网宣布将禁止投资者通过融资买入的证券偿还融券合约。融券规则的持续调整,体现了此轮资本市场投融资平衡改革向着深入细化的方向逐步落实。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26日,市场融券余额从876亿下降至701亿,下降20%;转融券余额从1199亿元下降至953亿元,下降20.5%,业务规模出现阶段性下滑。

政策调整对券商营收影响有限,投资端改革有望拉动券商业绩。

截止至2024年1月26日,市场融券余额701亿,占两融余额比例为4.38%,A股市场限售股票市值为9.01万亿,占A股总市值的12.2%。2023年上半年,证券行业利息净收入281亿元,占总营收12.5%。考虑到行业利息收入还包括货币资金及结算备付金利息以及质押式回购利息,限售股融券业务收入占券商营业收入不足0.07%。该行认为,此次融券业务规则调整对券商收入影响有限。随着监管投资端改革的推进,市场交投活跃度有望提升,券商经纪业务及资本中介业务将受益,此外市场上行亦能推动券商自营收益的提升。

证监会强调以投资者为本,预期投资端政策加速出台。

1月25日至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表示要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重点完善发行定价、量化交易、融券等监管规则,旗帜鲜明地体现优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计更多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投资端改革实质性措施将会加速出台,实现投资者长期回报的持续提升,利好证券行业长期发展。

风险提示:资本市场大幅下跌带来业绩和估值的双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