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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经纪业务细则发布: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券商重要支柱型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迎来最新监管规范。

6月9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4项自律规则。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等,对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完善客户回访、明确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等作出规定。

对于规则的颁布,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新规中涉及加强公司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相关内容,成为业内关注重点。例如,《实施细则》在投资者管理方面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中证协表示,《实施细则》的起草是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

总体来看,《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主要坚持三项原则: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

主要内容涉及四方面。一是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等。

二是完善回访要求。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等。

三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等。

四是加强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此外,在修订上述《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两项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中证协还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

对于《实施细则》的颁布,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针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内容,成为业内关注重点。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认为,《实施细则》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

“细则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王松称。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行业的‘压舱石’,是支持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安信证券认为,随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从业人员、客户数量、业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一套行业统一、与时俱进的业务规则已是如箭在弦。

安信证券同时称,《实施细则》等自律规则立足经纪业务本源,聚焦重点业务领域,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各重要环节提供了规范、指引、实践路径。

新规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部分备受关注。

银河证券分析称,《实施细则》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银河证券称。

中信证券认为,上述自律规则的颁布,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不得恶意低价揽客、过度使用投资者信息!中证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来看七大要点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6月9日,中证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即日起实施。

本次《实施细则》为中证协在证监会2023年1月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所制定的自律规则及配套文件。一方面对《办法》中要求协会予以细化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更是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_证券经纪业务营销_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每日经济新闻》总结的《实施细则》七大要点:

要点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投资者身份证过期90日内需办理变更手续

在投资者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六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九十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

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要点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首次超过1000万元应强化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强调了账户实名制要求,第六条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

第八条则规定了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识别措施可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一)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二)实地调查走访;(三)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四)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此外,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出现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要点三:完善回访要求 新开资金账户投资者需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

《实施细则》完善了对投资者的回访要求。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此外,《实施细则》再次强调,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并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要点四: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

《实施细则》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且应当事先对营销活动方案、宣传推介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并由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要点五:强调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佣金管理的要求,规定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第十六条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要点六:明确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不得代证券公司招揽投资者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要点七:明确投资者保护相关措施 不得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

《实施细则》对证券公司使用投资者信息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强调不得过度使用投资者信息。

第十九条指出,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业内:《实施细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利于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证券行业经纪业务作为直接接触广大投资者的前沿阵地,与投资者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证券行业在展业过程中,仍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发生。

如今年5月17日,重庆证监局对国元证券重庆分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原因是该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活动,新开户客户通过活动获取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实物礼品”。此外,深圳证监局5月19日对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原因则是因为个别非营销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获取奖励;个别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员工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获取奖励等违规行为。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对本次中证协出台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对未来证券行业经纪业务规范展业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指出,《实施细则》作为今年1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紧扣《办法》精神,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实施细则》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则指出,《实施细则》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鉴于近年来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互联网技术普及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中证协除了《实施细则》外,还修订并发布了两项配套规则——《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和《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前者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和反洗钱义务,强化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后者则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证券经纪业务多项自律规则出炉!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基础性业务之一。为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9日正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实施细则》《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配套文件,引发业内热议。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次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意在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明确营销规范

发挥“守门人”作用

此次协会发布的《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在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方面,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前述自律规则将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在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看来,《实施细则》通过在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方面对营销管理进行细化规范,以此保证证券公司在营销管理的执行层面能够有效落实监管要求。“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与《实施细则》一同发布的还有《资金账户管理规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投资者保护

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通过协会此次发布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其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分量。

例如,在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二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在完善回访要求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此外还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以及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前述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证券公司将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做细、做实,其所明确的不同种类回访方式以及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回访范围,也能看出协会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

前述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还认为,《实施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协会表示,下一步协会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后股价翻X倍?券商:切勿轻信这类骗术

最近,中信证券、国泰君安等头部券商纷纷通过短信方式向投资者提示,不要轻信社交媒体上所谓“转板上市后股价翻X倍”等信息。

据了解,近年屡有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等渠道散布虚假消息,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转板上市的高额投资收益,诱惑投资者通过不正当途径参与购买新三板股票,投资者一旦经不起诱惑,高价买入相关股票,便可能遭遇“杀猪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部门近期已经开始出手防范这样的骗局,以呵护市场、保护投资者。

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

最近,一种以新三板市场为行骗工具的“杀猪盘”,引发券商关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信证券、国泰君安等头部券商近日通过短信向投资者提示,不要轻信社交媒体上所谓“转板上市后股价翻X倍”的骗术。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来,市场上有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等渠道,冒充正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诱导投资者高价买入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兴证资管最近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新三板市场防非宣传列举了两个相关案例,一个案例是徐某微信通过了一个好友申请,对方自称段某。加好友后,对方突然说加错人了。期间,段某经常发朋友圈,也不时主动找徐某聊天,塑造正能量形象,并通过展示自己的奔驰汽车、宣传自己的投资经历,引诱徐某认购所谓的“即将转板上市、升值空间大”的新三板企业股票。之后,徐某在段某的帮助下找人垫资开户,并按段某的指示买入了XX股票。当徐某开始起疑时,段某不再回复徐某并将其拉黑。另一个案例是2023年1月,赵某向12386热线举报,有人宣称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会转到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购买该公司股票,转板成功后可获得6到10倍投资收益,并称如投资者自有资产不足可将钱款汇至某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代为购买。

对于这些案例,子沐研究创始人刘子沐认为:“这可能是(投资者)已经被骗了。投资者后知后觉,然后去举报和投诉了。”据他介绍,这类骗子主要是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投资者买入相关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投资者一旦经不起所谓转板能大幅获利的诱惑,高价买入相关股票,骗子就可以趁机将之前低价获取的筹码卖给被骗的投资者。

由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弱,投资者一旦不慎高价买入便可能被“套在山顶”,长期面临无人接盘的窘境。虽然这类骗术在逻辑上和之前流行的网络“杀猪盘”较为类似,但在操作手法上更为复杂、隐蔽。

“(这些骗子)他们是有一套分销体系的,不是单独作案,是团伙作案。我之前调研过,他们有不少是从做小额贷或P2P转过来的,都属于销售团队。”刘子沐指出,“他们会通过股评、搞活动、送礼,养一大批基础用户,然后通过话术不断地给投资人洗脑,洗到最后,投资人就买了。而且他们给投资人洗脑有一套话术和流程,以最大的耐心尽可能地让投资者最终落入设下的陷阱。”

事实上,所谓“转板上市后赚X倍”在现实中并没有这么容易。据统计,此前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至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共只有3家。自2021年北交所开市以来,还没有北交所公司转板至沪深交易所。

对于新三板和北交所合计数千家公司来说,这样的转板概率极低。有分析认为,随着沪深交易所IPO(首次公开募股)审核趋严,未来北交所公司转板的门槛可能也会水涨船高。

监管部门出手防范骗局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类骗术之所以可以得手,与新三板挂牌公司“配合”往往也有关联。

“据我了解,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肯配合的话,基本上一单,大概3个月能赚两三千万。”刘子沐表示,“骗子大部分的票源来自挂牌公司大股东或者是大股东通过导了几手之后导给他们,成本可能低至每股1~2元,然后他们大概可以卖10~20元。”

刘子沐指出,因为新三板市场是合法合规的交易场所,所以发现受骗的投资人几乎无法维权。从监管的角度也难以界定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其实,全国股转公司也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将交易方式改为竞价交易,限定涨跌幅的比例,加强对新三板开户的监督,督促主办券商对企业的监督,加强投资者服务,风险提示。

刘子沐建议全国股转公司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质技术,加大对异常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提示,广泛地普及新三板投资的风险教育。

据了解,近期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出手防范这样的骗局,以呵护市场,保护投资者。

日前,新三板资深评论人周运南向记者介绍,最近新三板挂牌公司陆续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挂牌公司合规提示》,提示挂牌公司不在股吧、论坛等第三方平台发布转板上市等诱导或误导性信息;不得通过无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组织非法推介、分销股票;不得组织、参与或为第三方提供便利,通过关联账户非法倒卖股票、拉抬打压股价,侵犯投资者权益,不得与第三方中介签订市值管理、股票销售等相关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行骗过程中,被骗的投资者往往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交易,有的甚至是通过他人垫资来购买新三板的股票。

对此,有券商提示投资者,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投资者准入标准。如投资者想参与新三板市场,开通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不符合相关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

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买,资金安全性无法保证。根据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买卖挂牌公司股票。

每日经济新闻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及产品备案

目录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主体资格–前提

(二)公开宣传机构品牌–步骤1

(三)特定对象确定–步骤2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步骤3

(五)基金风险揭示–步骤4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步骤5

(七)签署基金合同–步骤6

(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九)投资冷静期–步骤7

(十)回访确认–步骤8

(十一)投资运作–步骤9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一)相关法规

(二)简要流程

(三)信息公示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_证券网上开户流程_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一)募集主体资格–前提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合规要点:

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建议具备相应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销售资格,开拓私募基金销售业务。

(二)公开宣传机构品牌–步骤1

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宣传所使用的宣传资料,应当统一、合规,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对公开宣传的媒介渠道、宣传内容、推介尺度进行合规把控。

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名称重复度日益提高的情况,可预先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基金备案”页面提前创建基金产品名称,录入预保留的产品名称并临时保存,即可取得基金编码并提前占名(勿点击“提交办理”)。

(三)特定对象确定–步骤2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合规要点:

通过问卷调查等书面形式确定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务必与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合同等文件分开签署,调查问卷签署日期一定要先于基金合同等文件,且此类调查文件务必要有调查结论(评分结果)。

所需文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简要介绍: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发出,内容可包括机构品牌、投资策略、高管团队、过往业绩(过往业绩披露限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可公开宣传信息,并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调查问卷”)。

2:私募基金投资者调查问卷: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内容范本可参考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包括“投资者基金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模块,并根据拟募集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整,以便于区分客户的投资偏好。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调查问卷中不能描述产品,但可以该产品的风险结构接受度作为调查问卷内容。投资者调查问卷设置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针对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问卷调查结果,需谨慎处理,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能否直接使用。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作为自我披露事项,列示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中。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步骤3

相关法规: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等五大类,对应分值表由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产品也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所需文件:

1、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文件:确认私募基金风险级别。并根据私募基金风险级别与问卷调查结果,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五)基金风险揭示–步骤4

相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所需文件:

1、《致投资者的一封信》:以募集人员(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名义发出,内容包括投资流程说明、文件签署要求、投资者重要权利告知(如冷静期、回访确认安排等),以及要求投资者提供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2、招募说明书:注意与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保持一致,但内容要尽量简练,将重要条款通过字体、字号、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出来。

3、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以《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为最低要求,尤其注意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如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等),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4、无托管确认函(如需):如基金未托管的,建议由全体投资者签署无托管确认函,届时备案基金产品时,在“基金备案—附表”界面中的“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窗口上传。

5、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合格投资标准+其他应承诺内容。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步骤5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资产证明、收入证明要进行合理的真实性审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仅根据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承诺来判定合格投资者,亦需要投资者提供相应文件来证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所需文件:

1、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对帐单、股票证明,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七)签署基金合同–步骤6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所需文件:

1、基金合同: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及标准进行制定。2016年07月15日前的存量基金在新规生效后吸收新投资者的,适用于新规(《募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版基金合同,以落实新规相关要求。

2:如基金产品为合伙制或公司制,签订基金合同可同步签订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同时,无需等待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即可进行基金产品备案(产品的备案时点是资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合规要点:

基金合同签署后,投资者即可缴纳投资款,将其自有资金划转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专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投资者应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打款。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募集专户监督协议,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也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在产品备案时需要上传两份监督协议)。

(九)投资冷静期–步骤7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投资者投资款划转凭证,精确记录投资者认购款项的划转时间,以确定冷静期的起算时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冷静期,可以约定起算时间,但是冷静期不得短于24小时。

(十)回访确认–步骤8

相关法规: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所需文件:

1、冷静期确认书

2、回访确认书:应注意确认回访时间已超过冷静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回访确认,留存回访记录,由投资者签署回访确认书,以书面形式确认各项回访内容。

进行回访确认的主体应当是本机构从事本基金产品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

(十一)投资运作–步骤9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合规要点:

完成回访确认后即可将投资款项划转至基金账户,并提交产品备案。备案完成后,基金便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的募集过程至此完毕。同时需要注意,募集机构应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对于基金产品的募集合规确认,律师可提供整体的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意见,包括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行为/文件合规、回访确认等。在综合服务方面,可以为每个基金产品建立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档案,囊括基金产品评级、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书、募集过程的合规意见等,由律师事务所履行档案保存义务。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一)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简要流程

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私募基金备案。

(三)信息公示

登记备案后,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如需阅览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请查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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