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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问题分析论文

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缺乏信息,进而影响其做出正确决策,导致交易效率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事后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两种情况。逆向选择是交易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阿克尔洛夫在分析二手车市场认为,在二手车市场上有好车也有坏车,买主很难分辨出来。所以买主愿意支付的价格是二手车的平均价格。好车的卖主索要的价格高于市场的平均价,坏车的卖主很愿意以平均价出售。从而导致好车退出市场,只剩下坏车。金融市场上同样也存在这种事前的逆向选择,最终的结果也是好的借款人退出市场,市场上留下的是质量差的借款人。道德风险是交易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企业用信贷资金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于我国商业银行中,使得银行交易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增大。

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关系的信息不对称

2.1惜贷现象

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缺乏对借款人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了解。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非常了解。银行提供的贷款利率是社会风险度的平均值。这样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风险低的借款人觉得利率太高不愿意贷款,风险高的借款人却积极地寻求贷款。贷款银行单凭借款人的财务资料很难判断谁是风险低的借款人,谁是风险高的借款人,而且有些风险高的借款人为了取得贷款,向贷款银行隐瞒真实情况,更有甚者提供虚假信息,提供给银行的是虚假的财务报表。当银行难以正确判断时,就会拒绝借款人的请求。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导致产生“惜贷”和“慎贷”现象。

2.1不良贷款问题

在做出贷款决策时,银行最关心的是借款归还问题。然而银行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始终是有限的,在贷款发放之后,一些不良借款者欠贷、赖贷、逃贷,难以归还贷款,这就会产生不良贷款,银行同时会遭受经济损失。2003年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的比例为17.8%。1999年国家投资组建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专门剥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当时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不良贷款率还是很高。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不良贷款的控制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强制措施,所以金融资源的配置处于无效率状态。信息不对称也是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2.3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

存款客户和银行之间也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银行作为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水平和财务状况的了解显然超过存款客户(债权人),这种状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存款客户有可能误选一家信用水平低的银行,或者银行有可能用客户的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那么存款客户就处于不利的位置。尤其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银行也没有定期向客户公布自己的财务信息,存款客户更加难以判别金融机构的质量,在选择银行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在无法判断时,利率就成为存款客户选择商业银行的标准。信用水平较差的银行自然会以高息揽存,然后银行用高息揽存的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以获得高额利润。一方面,如果银行的业务出现问题,存款客户就会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客户对银行缺少信心,客户就会抽回资金,银行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这样对双方都不利。

2.4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真正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发展前景难以预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是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从我国的银行业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业过于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足,金融资产过于集中于大银行。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银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法预测,向其提供的贷款也就很少。企业有大量的融资需求,但是无法得到满足,而银行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却不敢贷出去。一方面是企业贷不到款,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银行找不到合适的客户,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社会的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这同时也表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上存在问题。这些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企业融资困难,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3解决信贷关系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探讨

3.1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放松贷款利率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利率管制是相当严格的,这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资金的资源配置效率无法得到优化,货币政策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得发挥。利率市场化使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自身的资金供求、头寸、盈利及风险等因素自行控制的利率,使资金的供需状况得到真实的反映。从贷款方面看,利率市场化后,让利率反映贷款项目的风险度,对风险进行合理量化。在受理每笔贷款申请时,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于风险越大的、资信程度较低的客户,收取高贷款利率,这样可以补偿较高风险带来的损失。对于风险小的、资信程度较好的客户,收取低的优惠贷款利率,有利于吸引高质量、低风险的客户群。所以加快利率市场化对于解决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2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使信用担保市场化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从事企业的资信评定工作,它以独立、客观和公正为原则,按照经济标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对企业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所提供的分析报告和评定结果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值得信赖的程度。信用评级可以对借款人未来债务清偿能力和信赖程度进行评判。我们不仅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而且对借款人的信用也进行评级。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可以避免存款客户盲目选择银行,使存款客户在存款之前就对银行的资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再做出选择。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使银行能够得到充足的有关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辨别客户的优良,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信用担保市场化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运转的效率。

3.3完善法律制度,充分保护各个主体的利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市场,以此保证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对于欺诈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用法律制度迫使债务人披露真实信息,对那些提供虚假信息,做假帐的借款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使银行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减少不良贷款,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3.4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我们要完善银行体系结构,为解决大银行和小企业的冲突,就要使中小金融机构多样化,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使之和我国的经济构成相适应。我们不仅要有商业性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有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仅要发展城市中小银行,也要发展城乡信用社。在这样的银行体系结构中,中小企业取得贷款更加容易,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4结论

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实际问题,致使我国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缺乏效率。确立完善的信息机制,促进信息的充分化、对称化,是我们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关键。为此,一方面,我们需要不断地深化银行业改革;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体制转轨的现实,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支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事宜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处于合理水平,但由于金融市场变化因素较多,且临近半年末重要时点,客观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继续认真贯彻稳健货币政策,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和科学性,继续强化流动性管理,促进货币环境稳定。

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形势,加强对流动性影响因素的分析和预测,做好半年末关键时点的流动性安排。商业银行应针对税收集中入库和法定准备金缴存等多种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提前安排足够头寸,保持充足的备付率水平,保证正常支付结算;按宏观审慎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谨慎控制信贷等资产扩张偏快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在市场流动性出现波动时及时调整资产结构;充分估计同业存款波动幅度,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央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流动性与盈利性等经营目标,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合理把握一般贷款、票据融资等的配置结构和投放进度,注重通过激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避免存款“冲时点”等行为,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6月17日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 第 1 号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郭树清

2018年4月24日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第五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

并表范围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一致。并表风险暴露为银行集团内各成员对客户的风险暴露简单相加。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第二章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七条 商业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非同业单一客户包括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户等。匿名客户是指在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情况下设置的虚拟交易对手。

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经济依存客户。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非清算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单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非清算风险暴露均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下列交易主体的风险暴露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一)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评级AA-(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四)其他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体。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政策性银行的非次级债权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

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规定计算风险暴露;

(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股权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

(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对于质物,扣减金额为其市场价值,扣减部分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对于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以及黄金等质物,扣减后不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

对于保证,扣减金额为保证金额,扣减部分计入对保证人的风险暴露。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可以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

(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三)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二)审阅相关报告,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

(三)审批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

(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支持关联客户识别;

(二)准确计量风险暴露;

(三)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情况;

(四)大额风险暴露接近内部限额时,进行预警提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状况及效果,包括制度执行、系统建设、限额遵守、风险管控等,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和未并表的风险暴露情况,具体包括:

(一)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二)不考虑风险缓释作用的所有大额风险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户风险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

并表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突破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应立即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分析大额风险暴露上升的原因,并预测其变动趋势;

(二)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三)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

(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大额风险暴露限期达标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根据违规情况提高其监管资本要求;

(六)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额风险暴露。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大额风险暴露、报告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提供虚假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在市场流动性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大额风险暴露突破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参照执行本办法。省联社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非同业集团客户成员包括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该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限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于2018年底同业客户风险暴露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置三年过渡期,相关商业银行应于2021年底前达标。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达标规划,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分阶段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达标规划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五)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六)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按银监会在2015年9月2日公布,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第七至十条明确了管理治理结构的各层级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显然易见,组织架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

以某大美资银行为例,从该行的“风险管理和治理框架”设置情况看,全球司库(Global Treasurer)和投资总监负责衡量、监察、报告和管理全行的流动性、利率和汇率风险,法律和合规负责牵头管理法律和信托风险。除各业务线的风险委员会和上述全行性功能部门外,该行还设立一个投资委员会、资产负债委员会和两个其它风险相关的委员会:即风险工作组和市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由银行的高管人员组成,成员包括:各业务线代表、风险管理、财务和其他高管人员。这些委员会成员经常聚会就范围广泛议题进行讨论。例如,为确保现有(当前)的风险因素在全行业务领域得到广泛和全面的考虑,其中选题包括:现行市场环境条件和其他外部事件、现有风险敞口和集中度等。风险工作组每月召开会议,审议风险政策、风险方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监管合规等事宜和由业务线风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市场委员会由风险总监主持,最少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就重大风险问题及对应所采取的措施的适当性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限额、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大额、高风险业务和对冲策略等。

与此同时,在上述“风险管理和治理框架”下,该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该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该行的资产负债委员会

The Asset Liability Committee (以下简称“ALCO”)

由直接向首席营运官(Chief Operating Officer, COO)的全球司库负责主持和领导,并负责监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利率风险。 ALCO 负责审查银行的整体结构性利率风险头寸(Firm’s overall structural interest rate risk position)、资金需求和策略以及资产证券化安排计划(以及因有关资产证券化计划安排需要而须要作出的对应的流动性支持安排) (and any required liquidity support by the Firm of such programs). ALCO还负责审查和审批银行的转移定价政策 (Transfer Pricing Policy )

并通过转移定价把业务线(具体业务单位)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财务风险等转移到司库进行集中管理(through which lines of business “transfer” interest rate risk to Treasury)

、银行集团姊妹公司间的资金和流动性政策以及审批银行的应急资金计划。该行风险管理和治理框架可概括如下图:

图一:某大美资银行风险管理和治理框架示意图

商业银行头寸管理问题_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组织架构_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在该行上述资产负债管理组织架构下,其流动性管理架构则主要体现在:(1)董事会审查银行流动性政策和应急资金计划(The BOARD OF Directors reviews the Corporation’s liquidity policy and contingency funding plan);(2)资产负债委员会制定总体流动性政策和执行应急资金计划(The ALCO Committee sets the overall liquidity policy and executes the contingency funding plan);(3)流动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察、统御流动性问题、政策、指引和应急资金计划及它们的执行与落实。该委员会每月会议一次以审查评估全行性的流动性问题及未来资金问题(The Liquidity Risk Committee (LRC) is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liquidity issues, policy guidance and adherence, and contingency planning. The group meets monthly to review firm-wide liquidity as well as identify and mitigate future funding concerns.)。该行的流动性管理架构如下图所示:

图二:某大美资银行流动性管理架构(Management Structure)示意图

商业银行头寸管理问题_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_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组织架构

就该行全球司库而言,其核心工作职责包括:(1)利用本外币市场专业经验,负责全行因业务运作而带来的利率风险进行集中性管理;(2)根据对市场趋势判断,增加或降低利率敏感度和确定适当的资产分配以让股东价值最大化;(3)让全球财资业务的活动有机地配合全行的交易活动,并为有关交易活动提供平衡和多元化。在流动性管理方面,该行全球司库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本行业务单位因业务运作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2)确保全行资金需要得到随时的满足,并确保价格的连贯性、可随时全球市场以及在一段时间内能让资金成本最低化;(3)与本行有关业务单位合作解决与有关业务相关的流动性问题或相关事宜。

资金头寸管理

资金头寸管理,是商业银行在保证日常支付、满足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对资产、负债总量和结构的调节,实现资产负债总量平衡、结构合理,保证既不因资金脱节发生支付困难,又不因资金闲置而造成浪费,是对资金头寸效用最大化的管理,也是商业银行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统一动态管理的过程。

资金头寸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头寸进行预测的能力以及不同日期头寸缺口的管理水平。商业银行日间头寸管理的思路是,根据头寸实际余额、当日不同时点跨行来走款等估算当日各个时点的资金头寸,随后通过货币台对资金头寸与头寸留存目标之间的差额进行调剂,及时有效地管控当日即时头寸规模。

资金头寸管理的流程

一般来说,不同银行在资金头寸管理中遵循的原则与方法基本一致,其差别主要在于资金头寸留存大小与资金来源及运用渠道的不同。资金头寸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头寸留存的目标限额。商业银行应确保日终头寸余额满足监管限额要求和内部管理限额要求。从监管限额要求看,当前我国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已由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按旬考核)。也就是,在维持期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即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的变革,极大提升了商业银行资金头寸管理的灵活性。

内部管理限额要求看,管理能力不足、经营保守或者市场融资渠道匮乏的商业银行一般会设定高于监管限额的行内限额,即日终头寸规模高于法定准备金要求;管理能力较强、经营激进或市场融资渠道广泛的银行则可能会将日终头寸限额定为不低于法定准备金要求,或者允许日终头寸突破法定准备金要求。实践中,头寸管理主要针对的是超额准备金规模的管理,对日终超额准备金设定一个目标值。

第二,明确影响资金头寸的因素。在“一点接入一点清算”模式下,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只有总行一个清算账户,行内的资金划拨并不会影响银行头寸变化,因而不在头寸匡算的范围内。所以,商业银行在匡算头寸时只需关注全行所有真实预期的、跨行来走款。

其中,现金流无法准确预测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缴存准备金、分红、表外承诺、托管、理财等,因而需要对这些业务引发的跨行来走款进行预报,以便准确匡算当日资金头寸;现金流可以准确预测的业务包括有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同业往来等投融资业务,可以直接获取相关现金流的数据。

从业务的具体影响看,客户的取款可使头寸变少,从其他行转进来的存款可使头寸变多;向客户投放贷款可使头寸变少,客户偿还贷款可使头寸变多;银行持有的债券、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理财等资产的利息收入和到期资金回流会使头寸增加;银行增加债券等资产的配置等会使头寸减少。(内容来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年10月))。

日间头寸管理的原则

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1)统一调度:是指商业银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筹集和运作。

2)头寸集中:是指各营业机构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由总行统一管理。

3)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及监控;各营业机构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4)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公司银行部等各部门及各分支行根据资金头寸管理办法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与协作,在防范资金风险基础上,提高资金效益。

商业银行头寸管理的意义

1、高效的流动性风险反应机制

伴随着日常头寸管理和报送工作的,是各级头寸报送人员、资金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全方面了解,通过头寸报送体系,最终将全行情况汇总到总行头寸管理员,形成了高效的信息传导和反应机制。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资金头寸报送体系不仅起到业务头寸报送作用,还肩负起流动性风险识别、预警和报告的职能,在全行出现挤兑等流动性风险事件时,资金头寸管理人员往往第一时间发现并反馈,在流动性风险应急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各项政策执行和落地的基础

总行资金管理人员通过汇总各业务条线及分行头寸报送情况,以及对规律性业务发展情况的预判,可以匡算出未来某一期限内全行头寸分布,通过头寸分布情况可以直观了解全行哪一阶段有资金富余、哪一阶段存在资金缺口。资金头寸前瞻性的匡算结果,通过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广义信贷规模管控、经济资本配置等资产负债管理工具配合,作为全行某一时期资金策略制定基础,实现指导资产负债业务发展的作用。同时,资金头寸管理通过对商业银行往来业务的监测,对业务开展进行事后统计分析、报告,作为资金策略执行效果的评价,绩效考核管理的依据。

3、保障业务允许,实现三性统一

商业银行通过资金头寸管理,除了有效保证全行各类支付需求、支撑各类资产业务的开展之外,还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为商业银行带来效益,满足商业银行盈利性的要求。

商业银行通过资金头寸管理,对内可以保障清算的平稳运行和经营可持续性,对外可以满足监管红线的备付金要求。短期来看,可以保障商业银行日间业务正常开展,满足监管和内部管理的要求,同时避免日终备付金过高,出现资金闲置,有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如:在满足监管要求情况下,商业银行每年日均超额准备金压降10亿元,按隔夜质押式回购价格2%计算,则每年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2000万的额外收益。中长期来看,可以通过持续的监测全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各个业务条线运行情况,分析关键时点预期资金缺口变动,合理地制定融资计划等。通过对内、对外、短期、中长期不同角度对全行资产负债进行管理分析,将流动性风险或其他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有效地保障了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平稳和健康发展,真正地实现了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地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