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出口收汇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对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汇局提供相关易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承包核准件等凭证的要求。出口单位凭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核销专用联或相应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对其中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取消需提供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四、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遗失、毁损等原因申请补办核销专用联的,不再由外汇局审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单位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五、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六、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取消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定。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跨境财税丨跨境外贸卖家须知!我国的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出口货物收汇是有一套管理制度,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监督出口单位的收汇是否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出口收汇管理我国采用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外汇局及其分支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同时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在出口货物时,企业应当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都需要核销单加以佐证,它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应在两个月以内报关使用,在正式使用前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销单由货物发货人或发货人委托的代理人填写,外管局会凭借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机其香港电子数据核销收汇。

这里提醒有出口退税需求的企业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完成收汇,如果未按期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留存好《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除了四类企业申请免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收汇证明材料(注:四类企业必须先收汇才能申请退税),其他类型企业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 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出口合同;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我国放松外汇管制 出口收汇强制调回终结-瀚而普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改革,还应该配合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的推进。瀚而普

中国放松外汇管制又迈出实质性的一小步,外汇储备管理思路也在因势调整。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此时,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刚满三个月。

外管局称,此举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事实上,早在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就已经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规定,提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此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一直被列入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议程。2010年初,“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再度作为当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010年8月27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在上述四省市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

外管局某省分局一位官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最新发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条例》的子政策,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上海瀚而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外贸公司。可提供一站式服务,集海外运输,国际清关,国内清关,国内运输,国内仓储为一体。 我们的宗旨是一切为了客户。我司在国内的各个港口都具备第一时间报关通关优势,只要有口岸就有我们的服务。找到我们就找到了便捷和放心。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