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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称将暂停外汇业务开户 逐步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

【友财网外汇资讯】-以资产计中国最大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周五公告称,自10月17日起,暂停工行账户外汇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已开户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

发布在工行官网的公告并称,自11月14日起,暂停工行账户外汇业务全部交易品种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无持仓客户关闭账户外汇业务功能。

此外,工行还将自10月17日起,暂停该行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农产品和账户贵金属指数业务新客户开立交易账户。

工行公告并进一步说明称,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委托的以国际外汇市场行情为基础,将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成另一中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外汇业务。本次该行仅修订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不涉及个人结售汇业务。

中国华夏银行8月底发布公告称,暂停办理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兑外汇)业务的原因是“为升级优化系统”;不过该行行长张健华此前在业绩说明会中表示,“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外汇市场波动较大,综合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路透9月底独家报导,中国监管层适度加大规范银行和个人的外汇业务力度。中国的外汇监管机构最近加强对参与报价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的审查,敦促他们报价更及时、连续,双边报价价差“可以更小”。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在辽宁试点

为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于2007年12月20日率先在沈阳、大连同时开展系统运行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局长盛松成出席了试点启动活动。

系统对直接投资相关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一是在外汇局与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联网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取消纸质凭证的使用;二是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以确保业务登记、操作及数据传送的及时、可靠和安全。系统建成运行后,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外汇局申办业务,并可通过网络及时了解有关业务办理状态。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可以通过网络从外汇局接收管理信息,并向外汇局传递业务备案情况。外汇局可通过网络及时处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的相关电子信息,实时了解直接投资的各项数据及情况。

系统的使用与逐步推广将有利于外汇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便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增强相关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此次系统试点率先在沈阳、大连开展,也是外汇管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具体措施。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系统,并适时在全国推广使用。

远期结售汇是怎样操作的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期限有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档次。交易可以是固定期限交易,也可以是择期交易。

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条件

1、经常项目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2、资本项目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方面:

偿还中行自身的外汇贷款;

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

经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经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经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远期结售汇的业务流程

1、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2、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需与中国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一式两份,客户与银行各执一份。

3、委托审核。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填写《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同时向中国银行提交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有效凭证;中国银行对照委托书和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客户委托的远期结汇或售汇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金额,交易期限也应该符合实际收付汇期限。

4、交易成交。中国银行确认客户委托有效后,客户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扣减相应授信额度;交易成交后,由中国银行向客户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

5、到期日审核和交割。到期日中国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 与客户办理交割。

6、展期。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展期。

7、违约。客户未能完全履约的,银行有权于最后交割日后对未履约交易部分主动进行违约平仓。

中国工商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

5.3 中国工商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始终把实现国际化作为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将国际业务的发展置于全行发展的前沿位置。中国工商银行的国际业务具有悠久的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众多的境外机构和代理行以及雄厚的资金支持等优势。外汇业务是工商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包括外汇资金业务和代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等。

120 外汇资金业务

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特别是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组合,工商银行可以协助银行同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工商银行外汇资金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代客外汇买卖、代理结售汇业务、代客外汇理财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

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讲解外汇资金业务的解决方案。

1.代客外汇买卖

为满足银行同业对不同币种即期或远期的支付需求,工商银行可接受银行同业委托办理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将于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割,远期交易将于约定的将来特定时间(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上),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及汇率进行交割。

2.代理结售汇业务

作为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可以为不具备业务资质的银行同业提供代理结售汇服务。工商银行每日公布的挂牌汇价中有14个外币币种可办理结售汇业务,这些币种是美元(USD)、港币(HKD)、日元(JPY)、欧元(EUR)、英镑(GBP)、瑞士法郎(CHF)、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加坡元(SGD)、丹麦克朗(DKK)、挪威克朗(NOK)、瑞典克朗(SEK)、澳门元(MOP)、新西兰元(NZD)。

3.代客外汇理财

工商银行代客外汇理财业务的主要工具是各类外汇结构性存款,即在普通外汇存款的基础上,将存款的最终收益与一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价格表现挂钩,以提供高于一般定期存款的利率。协议挂钩的金融产品可以是汇率、利率、股票、指数、商品及债券等。

4.代客外汇风险管理

工商银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是根据银行同业的财务管理目标,通过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特别是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组合,协助银行同业对预期收入结构以及债务结构进行调整,力求使未来现金流入与未来现金流出的币种、期限相匹配,防范因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汇率、利率变化带来的外汇风险,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121 代理外汇资金清算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中国工商银行设在境外账户行的外币清算账户、SWIFT系统以及资金汇划系统为银行同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资金清算代理业务,通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或所属分行开立的外币备用金账户,为客户提供汇出汇款与汇入汇款解付服务,代理客户进行多币种的外汇资金清算。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备付金账户中超过协议规定的最低存款部分支付利息,利率参照LIBOR的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此同时,工商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结构性存款在内的外汇资金管理业务,增加客户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的途径。

工商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清算银行,拥有国内最先进的本外币资金汇划与内部清算系统,目前工商银行已经可以提供世界所有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清算服务。

汇律发〔2025〕2号,关于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的公告

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规范_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_外汇结汇流程

关于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的公告

为更好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在监管司局的指导下,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成员机构讨论形成了《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并经书面征求核心成员意见方式审议通过,特此发布。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25年3月26日

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规范_外汇结汇流程_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

一、业务定义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2.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包括三类方式:一是经营主体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二是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三是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委托方(包括不直接办理市场采购出口报关的境内/外个人、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自行办理的收/结汇。

3.经营主体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应按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出台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相关章节办理,本展业规范主要规定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银行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提供的出口明细数据,为委托方办理的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

二、客户识别

(一)客户准入

根据现行规定,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委托方自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主体已在联网平台备案。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必要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基本信息识别

1.企业:根据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确认企业在依法经营。银行可使用内部信息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等可靠外部平台识别、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等可靠外部平台识别、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客户为境外个人的,银行还应确认境外个人已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获相应资质。

(三)经营状况识别

1.确认客户经营场所是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或客户在经市场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区域经营。

2.了解经营模式,包括经营规模、出口货物品类、货物是否为自主生产、是否从事其他类别的外贸业务、交易达成方式(线下或线上)、上下游主要交易对手、与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预期收款频率及规模、收款方式(是否通过境外关联主体收款、部分出口业务是否通过境内外币现钞或境内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涉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明确的高风险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等。

3.客户已在市场聚集区联网平台备案,联网平台备案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品信息等)与前期尽调信息、客户在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信息相符。

(四)客户分类

银行应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尽调调查所获信息,按照风险程度将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的客户划分为“便利化客户”、“一般客户”与“关注客户”。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便利化客户”:

(1)已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客户;

(2)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为一类的客户;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关注客户”情形的:

①客户有稳定经营场所,不存在收汇业务办理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

②在本行(包括同一银行总行不同分行)持续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1年及以上;

③客户能够妥善留存业务相关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并愿意配合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核实工作。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户”:

(1)符合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13条关注客户条件的客户;

(2)符合《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17条三类客户条件的客户;

(3)无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或收汇业务办理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4)企业客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为 B、C类、被纳入反洗钱关注名单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5)经营场所、货物品类、跨境收款规模频率、交易对手、国别结构等特征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款性质与实际贸易方式不符、跨境收款规模短期激增等;

(6)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3.不属于“便利化客户”和“关注客户”的,银行应将其列为“一般客户”。

(五)客户退出

客户出现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信息和经营状况识别、提供虚假身份或经营信息、不配合银行进行持续尽调等类似情形的,银行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并将企业名单和退出原因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三、审核要求

1.对于“便利化客户”,银行在联网平台可使用额度内,可直接为其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

2.对于“一般客户”,银行应审核合同、交易双方邮件通讯记录等订单信息,在联网平台核验客户对应出口明细数据,通过具备相关功能的联网平台或其他银行认可形式,确认客户与代理出口企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3.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在满足“一般客户”审核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客户具体风险特征额外采取强化审核措施。

4.客户为企业的,银行应查询其名录分类状态,根据其名录分类状态提示客户依法办理履行登记、报告等手续。

四、审核要点

1.银行应审核确认客户提供交易证明材料的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客户提供的交易证明材料与其申请办理的收/结汇业务相符,交易证明材料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等可疑情况,并依托可靠内外部信息核实交易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银行应确认客户申请办理的收/结汇业务与其实际经营规模相符,收/结汇来源、频率与过往交易模式相符,出口货物品类与尽调信息显示的经营范围相符,客户未冒用其他主体的市场采购出口信息。

3.联网平台具备收/结汇额度管理功能的地区,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后,及时在平台扣减或核注相关收/结汇额度信息。

4.若客户申请办理的收/结汇金额大于联网平台可扣减的对应出口金额,银行应确认差额的原因。因报关公司出口低报等合理原因造成的差额,银行在审核确认相关业务真实性后可按其实际销售金额办理收/结汇。

5.境内主体办理的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市场采购贸易”。境外主体办理的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应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五、风险提示

1.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异地收/结汇、委托方个人直接通过境内NRA账户收款、业务规模远超实际经营规模等高风险业务时,重点核实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模式、业务背景、上下游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综合评估经营主体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的合理性,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涉及NRA账户收款的,应关注NRA账户的实控人/股东是否为境内主体,如是,应审核是否履行境外投资相关要求。

2.市场采购贸易较传统一般贸易更具复杂性,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时需强化事前展业尽调和事后风险监测。事后风险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和不定期核实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和经营情况、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分析和现场实地调查分析等。

3.银行审核过程中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不予配合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的,应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4.联网平台发生故障并导致银行无法核验主体收/结汇额度等信息的,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通过线下现场办理收/结汇业务,并做好登记手续。原则上,故障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在联网平台重新核验主体收/结汇额度,并补录相关信息。

5.银行采取系统直接与联网平台对接的,需确保系统可完整采集联网平台相关信息要素、信息传输及时准确。